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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分地税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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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分地税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一、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一)设立登记
凡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存税务机关),由征收分局或管理分局、所受理,即时办结。
1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的章程、协议或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5)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2
、个体工商业户: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
、人个合伙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征收分局受理,即时办结。
(三)注销税务登记
凡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征收分局受理,限时办结。
二、办理纳税(费)申报业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纳税资料。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纳税申报表、本月增值税申报表(指国税局确认定期定额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实行批量扣税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每月由银行直接扣税,由银行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上月税票,在银行网点申报纳税。
(四)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或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办理缴费业务。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时,需持《医疗保险费申报表》,缴纳养老保险时需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办理缴费业务。
(六)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需持市残联、市总工会与地税部门联合下发的《嘉峪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决定书》或《嘉峪关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费通知书》办理缴费业务。
三、办理请销假业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间内需要停业的,应在申请停业前5日内到管理分局、所缴清停业前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办理批量扣税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持《批量扣税三方协议书》直接办理停歇业手续。申请人为国、地税共管户的还需提供国税请假条,申请人为地税纯管户并使用地税发票的,应到发票分局缴存所领购发票,由发票分局工作人员予以保管并在征管系统中停用其《发票领购簿》。
四、办理减免税业务
(一)单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由征收分局受理,限时办结。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幅度等;
2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成本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分析及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情况等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企业,还应提供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减免税相关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4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业户办理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免税申请书;
3
、下岗失业人员需携带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军家属需携带师以上证明、军官证、结婚证;残疾人员需携带残疾证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
、定额核定通知书。
(三)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办理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销售方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2
、销售(转让)合同(契约)及复印件;
3
、契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
、原购买房屋的发票及复印件;
5
、房产局唯一产权证明和房产价格评估报告;
6
、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7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二手房申报纳税流程
1
、向房产评估机构申报评估;
2
、向靖远县地税局办税大厅申请开具《靖远县个人二手房交易纳税核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
、靖远县地税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核;
4
、在靖远县地税局办税大厅缴纳地方各税,开取发票。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契证(契税目前在靖远县财政局办理);
5
、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交易事项,领取产权证。
纳税指南(一)
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辖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税务登记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5
、有权力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1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所申请办理变更,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也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在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领取、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核实后,签字盖章。
   3
、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签注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报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审批后,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如下:
    1
、纳税人需首先到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申请注销,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进行注销前检查。
    2
、纳税人根据检查情况,到辖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发票用户同时办理发票缴销发票。
    3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发票专用章,到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4
、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发票保证金的发票、《发票保证金协议书》到发票管理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到征管科)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事宜。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程序:
    1
、本地纳税户到外()市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去外地施工的项目名称、总值、所属时间、经营地点及外出经营的事由。
   2
、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接到申请,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3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纳税人外出经营或结束后回原地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申报程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异地已税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再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批准。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税款缴纳程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开具缴款凭证。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并在申报窗口直接缴纳。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缴税帐户划转形式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前往缴税帐户开户银行从银行划转。
发票领购程序:
   1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前往纳税人经营地勘察后签署是否核发《发票领购薄》意见。
   2
、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同意的申请前往发票管理分局刻制发票专用章。
   3
、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及发票专用章印模在发票管理分局备案后前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购薄》。纳税户凭《发票领购薄》核准的种类、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
、凡外省、市、区来本辖区或本省内跨市、州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以及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没有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或不便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方可购买、使用整本发票,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按期缴纳税款,限期缴销发票。
   6
、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持《发票领购薄》和使用过的发票先向主管税收管理员办理发票缴销手续,随后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帐簿、凭证管理程序: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5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8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税收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3
、纳税人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自己名义做出的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代理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各级税务机关已与税务代理机构实行了脱钩改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都采用自愿委托方式进行。
税务文书送达程序:
1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3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4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5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办税指南二……税务登记


一、税务机关应该对哪些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1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3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税务机关应该对哪些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1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持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及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统一到征收分局办理。
2
、征收分局对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证信息,当场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转各主管分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受理。
3
、主管分局接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核实,补充完善、录入各类税务登记信息,并退回纳税人相关税务文书。
四、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各类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及非企业单位,应领取填写《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
、纳税人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领取填写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纳税人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合伙企业,领取填写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纳税人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七、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八、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凡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受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经主管分局审核无误后,由征收分局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办理;对不能提供的,应填发《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资料。
1)凡申请变更的内容同原《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的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修改计算机基础资料,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凡申请变更的内容同原《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时,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然后按照市局统一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凡申请变更的纳税户经营地址发生变动,需要申请变更主管分局的,征收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按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程序处理。
九、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凡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个体一式二份、企业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注销受理。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注销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并对注销前税款进行审定。对纳税人结清地方税费的,录入纳税人注销信息,报分局长审批后转发票管理分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未结清地方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督促其缴清后,办理注销手续。
2
、发票缴销。发票管理分局接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将申请人购领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全部收回,并在计算机征管系统中停止其使用《发票领购簿》,前主签注注销意见,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加注办理意见,按以下方法处理:
1)纳税人注销注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转征收分局办理;
2)纳税人注销注册类型非个体工商户,转市稽查局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3
、税款清算。稽查局在接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组织对纳税人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加注办理意见,填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并将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注销文书移交征收分局,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办理纳税人注销审批手续。
4
、注销登记。征收分局接到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收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其他登记资料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同时将注销资料移交主管分局归档存放。
十、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凡外地来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均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验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1
、受理报验登记。外地来嘉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及个人,按专业化分类管理原则,统一由管理五分局负责受理报验登记。其他外来经营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管理分局负责受理报验登记。
2
、资料审核。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验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及其复印件,经主管分局调查核实后,确定该纳税户应缴纳税种、地点、税率,转征管科进行审批。
1)原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有个人所得税征收证明,还需提供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3)建筑施工安装经济合同及其复印件。
3
、审核批准。市局征管科按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各类资料,明确纳税人所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及税率,转征收分局进行报验登记。
4
、报验登记。征收分局依据审批意见,及时在征管系统中录入受理报验登记信息后转主管分局录入纳税人相关报验登记信息。
5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发票后,主管分局在《外管证》上注明提供的劳务收入额或工程量、税款缴纳情况,报征管科审批后,责成其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一、如何办理请假、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间内需要歇业的,歇业时间在15日以上、30天以下的按请假受理;歇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按停业受理,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在申请停业前5日内,到征收分局缴清停业前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2
、申请人使用地税系统发票的,应到发票管理分局缴存所领购发票,由发票管理分局工作人员予以保管;
3
、申请人缴清税款和缴存所领购发票后,到主管分局办理请假手续。主管分局应责令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并对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盖章,退还申请人一份,并及时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请假、停业信息,报主管分局局长批准执行。
4
、纳税人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向主管分局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主管分局办理复业手续后,到征收分局缴纳提前复业期间税款。
5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凡在停业期间未经批准继续营业者,按偷税处理。


办税指南三―― 纳税申报


一、我市境内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凡是嘉峪关市范围内的纳税户,可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申报,如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申报、电子数据方式申报的,一律由主管管理分局受理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全市统一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日至15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若为法定休假日时,申报的最后期限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天数顺延。
三、我市境内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1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只要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将应纳税款足额缴入银行可视为申报完成。
2
、全额减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月到市局办税大厅办理零税款纳税申报。
3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应向主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票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纳税申报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留存纳税申报表第一联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后,责成纳税人到征收分局办理税款缴纳事宜。
4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
2)已填开使用的代征、代扣凭证及财务报表;
3)代征税款时已开具的发票。
四、如何办理逾期申报?
凡是未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的纳税户,应先到主管分局接受处理。个体工商业户逾期申报,主管分局按日处以10元的罚款;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逾期申报,主管分局按日处以20元的罚款,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到征收分局缴纳罚款或税款。限期期满仍未申报者,由主管分局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六十三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并按偷税予以处理。
五、如何办理核准申报?
因税务机关或者代收银行责任等特殊原因导致纳税人逾期申报或不能申报,主管分局应查明原因并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核准申报单》(一式二份),转征收分局。征收分局人员依照《核准申报单》的内容,按正常申报纳税户受理并办理各项税务事项。
六、如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税款报告表的,可向主管分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
、主管分局接到申请后,责成纳税人如实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对申请的原因认真审查;
2
、对确属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的,主管分局应按照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上月实际缴纳税款数额或核定其预缴的税额填发《预缴税款通知书》,责成其到征收分局预缴税款后,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属于其他非不可抗因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责令其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
、征收分局收到《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及《预缴税款通知书》后,应按照管理分局确定或核定的预缴税款数额足额征收税款后,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转交主管分局装入纳税人档案,一份留存;
4
、延期期满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并结算税款,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由主管分局按照逾期申报业户处理。


办税指南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有哪几种方式?
1
、申报税款征收
征收分局在征收单位纳税人,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正常申报缴纳的税款时,应严格按照主管分局审核后的分税种申报表,正确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在申报表签字和加盖分局征收专用章后,退纳税人申报表第二联。
2
、银行代收税款征收
市区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户缴纳的税款,全部委托嘉峪关市工商银行代收。
3
、零散税款征收
零散税收由主管分局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征收分局汇总入库。
4
、逾期缴纳税款业户税款征收
未办理纳税申报和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款日期缴纳税款,一律由征收分局负责计算加收滞纳金。
5
、稽查查补税款征收
稽查局稽查(包括注销税务登记)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稽查局严格按照稽查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开具税收完税凭证,自行组织入库,限期缴纳的日期不得超过五日。
二、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职工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1
、纳税人应向主管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2)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3)资产负债表;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及申请审批表。
2
、主管分局受理后,于当日内上报市局征管科,并告知纳税人在 20日内前来领取审批结果。征管科审核完毕签注意见后上报市局,经市局局长同意后上报省局审批。对虽然符合条件,但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主管分局可以不予受理。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予以批准的,在同意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办税指南五――定额核定


一、定额核定的方法?
主管分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
、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
、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定额核定的程序?
1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
、核定定额。主管分局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一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
、定额公示。主管分局应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
、上级核准。主管分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申报文书于当月15日前报市局定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局审核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定期定额通知。
5
、下达定额。主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制作《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
、公布定额。主管分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在征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录入定额信息。


办税指南六――减免税管理


一、减免税有哪几种类型?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如何申请报批类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申请减免税期的当年10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减免税,随时向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三、如何办理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
、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
2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开始享受减免税。
四、如何办理报批类减免税?
1
、纳税人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减免税资料;
2
、主管分局依申请对纳税人减免税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应提出具体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应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后在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3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减免税申请,由市局税政科负责提出实地核实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4
、各分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经市局调查核实后,由税政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应移交法规科,由法规科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应将全部减免税资料退回主管分局。
5
、法规科对审查完毕的减免税申请及时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批。经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批的减免税申请,由法规科加注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意见后,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转税政科具体办理批复或上报手续。



办税指南七――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1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分局提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3
、凡申请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车辆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4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土地房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五分局提出申请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
、《代开发票申请表》;
2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
3
、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如:单位便函、经济合同等;
4
、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代开普通发票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
三、如何开具代开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或货物运输发票统一由征收分局代开发票窗口开具。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凭证上要注明代征的普通发票号码。
四、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分包发票?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在代扣代缴分包人的各项税金后,如需为分包人出具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提供总承包人的建安发票、完税税票、代扣税款凭证及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由主管分局受理审核。
2
、主管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对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经分局局长签字同意后转市局征管科进行复审。
3
、征管科审核同意后,转征收分局,经征收分局局长签字同意,由代开发票窗口工作人员开具。




办税指南八――发票管理


一、如何办理领购发票申请?
凡是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印制的发票。
1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局发票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或填写如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3)发票专用章申请表;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发票管理分局受理后应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并在次日上午九点之前将所有申请资料全部移交主管管理分局,主管管理分局应在2日内完成实地调查,经分局局长同意盖章转回发票管理分局。
3
、发票管理分局接到主管分局的审核资料,应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经发票分局局长同意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发票领购簿》。同时通知管理分局进行发票票种登记。
二、如何领购发票?
纳税人需要购领发票,由主管分局受理,发票管理分局发售。
1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如实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分局审核同意后,到发票管理分局购领新票。
2
、发票发售人员依据《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及《发票领购簿》核准的数量和种类发售发票;申请人购领发票后,应当场在所购领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3
、从事经营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中沐浴、理发、洗染、打字、刻字、复印等行业的纳税人,按规定领购使用《定额专用发票》;从事机动车停车收费和经营汽车美容、洗车行业的纳税人,按规定领购使用《停(洗)车收费定额发票》;从事经营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租赁业、摄影等上述行业的纳税人,按规定领购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从事经营住宿业纳税人根据规定领购机打住宿发票或定额住宿发票。纳税人经营多个行业,同时需要定额发票和非定额发票,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提供。
4
、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一律先缴清定额发票应缴各项税款,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从事饮食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等行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到征收大厅缴清每月应缴定额税款后,如果需要购领定额发票,且定额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的营业额,税务机关应全部提供;如需购领定额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额,超过部分应缴清税款后,发票分局再提供定额发票。
5
、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按减免政策缴清非减免税费后,在定额内提供发票。
三、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发票实行双重审核制度和交旧领新制度。
1
、纳税人购领新票时,应持已经开具使用的旧票存根先到主管分局进行审核。
2
、主管分局应对纳税人已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和纳税申报表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购票人使用填开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应责成其补缴税款。审核无误的,在《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缴销和领购新票的意见,责成购票人到发票管理分局缴销旧票和领购新票。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或填开发票开具金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主管分局应及时调整定额。
3
、发票管理分局在发售新发票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票供应手续,并对购票人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下列情况的购票人,应暂时停止供应新发票并责成其到主管分局接受处理并缴清税款后,再办理新票供应手续:
1)未按规定缴清上月税款的;
2)未按照规定缴清旧票的;
3)未按规定缴清定额发票税款的;
4)欠缴税款的;
5)已办理停歇业手续的。